关于执行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限值实施日期的复函》(环办函{2010}1390号)和省大气办《关于加快推进机动车国Ⅳ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苏大气办{2011}7号)有关要求,我市将执行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Ⅳ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自2012年5月1日起,所有在我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及从外省市转入的轻型汽油车、燃气车和两用燃料车一律执行国Ⅳ标准,不符合国Ⅳ标准要求的轻型汽油车、燃气车和两用燃料车一律不予注册登记或者办理转籍过户手续。 2、自2013年7月1日起,所有在我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及从外省市转入的柴油车和重型汽油车一律执行国Ⅳ标准,不符合国Ⅳ标准要求的柴油车和重型汽油车一律不予注册登记或者办理转籍过户手续。 3、本市各机动车销售企业根据本通告要求,按期停止销售不符合国Ⅳ标准要求的车辆。 4、办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时间,以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受理时间为准。新购车辆以购买时间为准,转入车辆以转出时间为准。在通告实施之前已购车辆不受本通告限制。 5、机动车车主可通过国家环保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达到国Ⅳ标准的车型。
特此通告。 2015年全国汽车排放标准查询全国国五排放标准实施时间汇总2015年全国二手车迁入标准(汽车排放、限迁)汽车尾气检测流程、排放标准(责任编辑:编辑J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