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规定合格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20公里,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公斤,一次充电后的续行里程不小于25公里,有骑行功能。不满足此标准的则为超标电动车。 1、所有人身份证明、居住证明或者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 2、购车凭证或者车辆的其他合法来历证明 3、非机动车整车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
因购车发票、车辆出厂合格证遗失等原因不能提供合法来历凭证、车身上未打刻车架号但所有人能确认来历核发并当场签署《电动自行车来历承诺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后,可以申领临时通行证。 1.对当事人能提供车辆来源证明(税务部门开具的发票),符合国家标准但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制作简易处罚决定书,处50元罚款。拒绝罚款的,依法扣留车辆。 2.有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无牌超标电动车的,扣12分,罚款200元。无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无牌超标电动车的,对驾驶人员处以拘留。
3.当事人有拒绝、阻碍交警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及情节轻重,予以罚款、行政拘留的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